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他調訴字第3號原 告 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發被 告 馮慶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起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萬5,35
0 元,該裁定分別於同年11月1 日寄存送達原告之公司登記址及於同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