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598號聲 請 人 黃維星地政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蕭文福(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了結其職務後,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蕭文福之遺產管理人,其財產業經聲請強制執行(貴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2836 號),現進行拍賣中,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先行請求報酬,俾便參與分配。為此請求裁定云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雖業據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6 月22日通知函、台灣銀行土地餘額證明書影本、桃園信用合作社存款對帳單及桃園信用合作社股金餘額證明書等件,惟查,聲請人請求遺產管理人之酬金部分,因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目前仍由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程序中,目前尚未拍定(第1 次公開拍賣),是否拍定及拍定價格皆屬未知,足見聲請人尚未依法完成其代管遺產之職務,而聲請人在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未了前,並無所謂遺產管理報酬之酌定問題,故有關聲請人請求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部分,應待遺產依法處分後再行聲請,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