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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1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684號聲 請 人 劉育志律師被 繼承人 陳大乾(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陳大乾之遺產之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元,由被繼承人陳大乾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大乾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8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經本院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大乾(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 地號土地暨同段1916、13246 建號建物等前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嗣經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在案,為俾利執行處製作分配表,爰聲請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及支出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 元,為此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管理期間之墊付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家催字第130 號、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裁定影本暨確定證明書、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8 月7 日彰院曜107 司執丁字第1763號執行命令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從而,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陳大乾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有據。從而,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陳大乾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並無不合。基此,本院參酌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規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 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 萬4,700 元為適當。另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所墊付費用為2,500 元乙節,業據其提出必要費用單據等影本在案,是此部費用之請求尚無不合,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3 萬7,200 元,均應予准許。

至於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