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750號聲 請 人 辛佩羿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林芯卉(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林芯卉之遺產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伍元,由被繼承人林芯卉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芯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214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芯卉之遺產管理人,茲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70030 號執行事件拍定在案,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81,235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執行處函、本院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133 號裁定、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回執、掛號函件執據、廣告費收據、公證人費用收據、計程車運價證明、計程車費收據、新北市政府電子收據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司繼字第2145號、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133、106 年度司執字第70030 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遺產、編製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程序、參與強制執行及收發函文等事宜,及管理時間約一年五個月,雖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權等事務須待完成,惟因被繼承人之主要遺產即不動產係由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故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未達繁雜程度,同時參酌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70030 號執行事件就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即桃園市○鎮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2313、2418建號建物之拍定金額2,766,000 元,爰酌定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之全部管理報酬為50,000元,另加計聲請人先行墊付之費用4,025 元(含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 元、登報費用630 元、公證費用1,000 元、規費15元、郵資185 元、交通費1,195 元,另管理遺產之複印、列印及文具耗費未提出單據釋明,此部分不予列入)及未來預計墊付費用70元(即郵資,另請求日後解除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聲請費1,010 元部分,因該聲請毋庸繳納聲請費,故不予列入),合計為54,095元。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另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