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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09號聲 請 人 陳昭龍律師即郭淑貞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 郭淑貞(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退出桃園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二、經查本件選任裁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作成、106 年5 月31日確定,迄今已七月餘,請提出未怠於職務且已依法進行遺產管理人相關職務之證明文件,例如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