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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80號聲 請 人 張晶瑩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陳坤煌(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陳坤煌之遺產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参仟陸佰捌拾捌元,由被繼承人陳坤煌之遺產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坤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坤煌之遺產管理人,其財產業經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拍定在案,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先行墊款、管理報酬等,合計新臺幣(下同)213,688 元,自應由被繼承人陳坤煌之遺產負擔,為此,請求裁定如聲請之事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經其提供相關證據在卷可稽,並據所提出之遺產管理人管理報告書中關於「代墊費用之計算」之記載,聲請人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之63,688元(細項詳卷內遺產管理人管理報告書第8 、9 頁)一節,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之報酬150,000 元部分,因被繼承人陳坤煌之遺產,除屏東縣○○鎮○○段○○○○號土地持分係由屏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40950 號事件以316,000 元拍定外,其餘不動產均尚未處理完竣,是聲請人在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未了前,並無所謂遺產管理報酬之酌定問題,從而,關於前開聲請人請求之管理遺產報酬部分,應待其餘遺產處分後再一併聲請,故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