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69號聲 請 人 宋正才相 對 人 林於燻(亡)即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於燻經公證之遺產清冊。
三、提出代墊費用之明細(須分項列明),並提出相應之單據,如未提出單據,該項費用即無從納入報酬。
四、除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3970 號事件拍定之不動產外,表明被繼承人林於燻尚有無其他遺產未為處理或未處理完畢,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