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831號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相 對 人 邱張錦清(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邱張錦清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貳拾貳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貳拾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