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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5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43號債 權 人 羅文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宴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改幣值為美金( 僅債務人得依民法202條變更給付金額之幣值)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