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債 權 人 台北捷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高壽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獻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住戶,且依約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