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6號債 權 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志良、王旭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22號案件是否已確定。
二、債權人與出租人妙興租賃有限公司之關係為何?
三、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88 號案件已判決債務人應返還收取之租金予妙興租賃有限公司,台端得向該公司遞次主張不當得利,為何又於本件聲請向債務人重複請求返還?
四、不當得利之償,無共同不當得利之觀念,請各按債務人利得數額分列請求金額,並釋明該數額與104 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案件是否為重複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