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79號債 權 人 林光翟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楊育昌、邱雅文、林秉璋、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