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債 權 人 姜智浩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嘉永、詹珠妹、吳善修、吳善純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嘉永、詹珠妹、吳善修、吳善純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9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共新台幣7,634,227 元,然迄今尚有3,527,852 元未清償,因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協議書第3 條第2 項還款之約定,故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惟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協議書載明上開借款之清償期為扺押權屆至日即民國
107 年1 月31日,若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僅生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出售系爭不動產之效力,有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及「不動產借貸及處分協議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借款之清償期既尚未屆至,則債權人逕為本件請求,即非有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