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債 權 人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婌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繳納管理費用之期間,金額之釋明文件( 如管理規約)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