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債 權 人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雅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為系爭社區管理人之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為系爭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例如:建物一類謄本),及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依約繳納管理費用之釋明文件(例如:住戶規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