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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3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債 權 人 蔡宜姬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甯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於107 年3 月21日補正狀雖言更正聲請人為張台春,卻未經張台春簽章,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