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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號債 權 人 李家敏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姜子即韋智金屬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承攬系爭工程,並收受債權人給付之簽約金新臺幣6 萬元,詎債務人不按期施工並屢次違約,為此請求返還簽約金。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承攬工程契約書,其上所載定作人(即甲方)並非債權人李家敏,且亦載明支付該簽約金者為上開之甲方,亦非債權人,債權人尚不能以債務人與他人間之承攬契約書逕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該簽約金。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