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務 人 邱辰復債 務 人 吳智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辰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吳智方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