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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9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債 權 人 許瀞文債 權 人 蔡庚甫聲 請 人 溫致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暙科技有限公司、葉碧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的起算日為何。

二、更正聲請人温致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