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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立凱(即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按應為104年7月28日之誤)起擔任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公司中持股比例大股東已赴大陸發展,少有回台,致難以順利召開股東會,惟清算人已連繫到該股東,正與其協商春節假期後能召開股東會。又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 之自小貨車因過於老舊,致無車商願意收購,且該車輛欠繳稅款及罰鍰新台幣26萬餘元而無法順利報廢,刻正尋求解決方案中,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41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7 年1 月2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7 年1 月2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7 年7 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