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34號聲 請 人 朱峻宏即力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力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就任為力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0號備查在案。因部分債權尚未處理完成,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7 年7 月10日起展延至108 年1 月1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