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42號聲 請 人 王仁傑即喜多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喜多屋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起擔任喜多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董事與股東涉及逃漏稅及洗錢防制條例,現由台北地方檢察署及新北地方檢察署併案偵辦中,上開董事及股東涉案需相當時間調查,聲請人為配合檢調偵查,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7 年10月13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4 月13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