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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司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胡湘玲(即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陳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核備,並曾聲請清算展期,茲因公司仍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結,為此聲請再行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90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7 年9 月25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7 年9 月25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

3 月2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