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302號聲 請 人 吳秋嬿上列聲請人聲報海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修正前第16條)、第36條第1 項(修正前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臺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
二、聲請意旨略以:海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海展公司)已清算完結,並將結算表冊以存證信函送達另一股東承認,因他股東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是清算人提出所造具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存證信函及回執、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聲報海展公司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依法提出「清算後」財產目錄及上開文件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清算所得申報書(含檢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發函命於10日內補正,該函文業於108 年1 月8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僅於108 年3 月18日具狀陳報「就任後 」造具之財產目錄及經股東查閱之證明,並稱因清
算課稅所得為零元,無應納稅額而未有稅捐稽機之收據,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