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56號聲 請 人 謝記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瑞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是否為票據權利人( 所附利得償還請求書為何未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核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