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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高塗金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代 理 人 王清華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江宏平

蔡政宏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代 理 人 林進軍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陳映均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該清算程序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在案。嗣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知本院尚有退回款項新台幣(下同)223,251 元可供重新分配,聲請本院依法裁定相關後續程序,經本院107 年

3 月9 日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 號裁定就該款項許可追加分配,此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

三、又本件追加分配之財產共計223,251 元,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經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分配表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追加分配程序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