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盧翠華相 對 人 優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樹達相 對 人 林雅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二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陸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6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5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246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549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正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