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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吳曉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一四八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3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4 萬9000元(提存案號:本院

107 年度存字第148 號)。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返還,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等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提存卷宗查核屬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8-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