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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45號聲 請 人 許悅湘相 對 人 張博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院提存所106 年度存字第562 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