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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0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 對 人 邵世君

蘇富麗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二九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19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296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返還,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及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文等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提存卷宗查核屬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