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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54號聲 請 人 林晚梅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分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為禁止聲請人就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及同段4509建號建物為讓與、出租、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向本院聲請假處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全字第99號裁定准許,而相對人尚未就上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前開案卷並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