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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財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莊慧美相 對 人 沈秀英 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北州海山郡土城庄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沈秀英之失蹤前最後住所地,係於台北州海山郡土城庄大安寮字石壁寮一六九番地,此有卷附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日期: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