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進寶相 對 人 台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進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台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進寶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就任為台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晶公司)之清算人,嗣於107 年3 月12日清算完結,茲台晶公司指定林進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林進寶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林進寶為台晶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21 號函、台晶公司107 年4 月9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簿冊保存文件清冊、清算分配報告表、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台晶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