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許淑秋即安諾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安諾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許淑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安諾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安諾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諾拓公司)因無意繼續經營而解散辦理清算,並奉本院民國107 年2月7 日桃院豪民唐107 年度司司字第13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在案。茲因安諾拓公司已經完成清算完結,並經指定許淑秋為該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帳冊保管人,為此依公司法第33
2 條規定,聲請指定許淑秋為安諾拓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許淑秋即安諾拓公司之清算人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107 年6 月13日以桃院豪民唐107 年度司司字第101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01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對屬實。又聲請人主張清算完成後同意擔任安諾拓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乙節,亦有聲請人同意書一件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許淑秋為安諾拓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