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潘淑芬會計師即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