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池景清會計師相 對 人 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友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池景清會計師派任相對人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法院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為執行檢查事務而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發函要求相對人提供相關帳冊、會計帳務單據等資料,經相對人回函以部分資料不在檢查範圍為由不予提出,致其查核受限,爰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關係人沈瑞堂、林麗偵前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經本院於107 年7 月16日以106 年度司字第5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前於107 年8 月1 日發函要求相對人配合提供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影本、103 年度至106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產稅務資料、103 年度至106 年度主要財產目錄、103 年度至
106 年度股東會會議紀錄、103 年度至106 年度財務、稅務簽證報告,然相對人於107 年8 月13日回函予聲請人,表明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影本、103 年度至106 年度股東會會議紀錄、103 年度至106 年度財務、稅務簽證報告非本院上開裁定所列之檢查範圍而拒絕提出等情,有上開各函文可證( 見
106 年度司字第57號卷第78至80頁) ,經核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所提供之上開資料,尚屬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所必要,堪認本件相對人確有積極不配合檢查,致聲請人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之情事,聲請人以其無法進行查核為由,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洵有正當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