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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黃淑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鼎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鼎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鼎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44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及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35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