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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2號聲 請 人 沈綺玲(即歐華德國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歐華德國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沈綺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歐華德國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民國

108 年4 月16日桃院祥民唐107 年度司司字第254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明細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6至2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

254 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