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勞簡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青石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壯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依靜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7 年度壢勞簡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法 官 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