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黃思芳
彭素蓉黃美芳葉瑞霞李宜容梁晏禎徐志長莊義德李盈嬌吳如真白世瑋陳𤨲仁相 對 人 瑞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一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資遣費予聲請人,總計新臺幣(下同)170萬2,409 元;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爰聲請裁定對相對人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白世瑋、陳琮仁固主張前揭事實,惟依聲請人所提出107 年12月4 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見本院卷第5 頁),可知聲請人白世瑋、陳琮仁並非本件調解紀錄之當事人,故聲請人白世瑋、陳琮仁此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而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之聲請人雖以上開調解紀錄為據,聲請依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並未陳明相對人有何不履行其義務之情事,且依上開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係記載:「(一)本案系爭給付資遣費等爭議,勞方主張請求資方給付資遺費,明細如后:黃思芳270,000 元。彭素蓉240,000 元。
莊義德117,295 元。徐志長118,548 元。梁晏禎99,250元。
李盈嬌121,349 元。吳如真54,912元。黃美芳240,000 元。
葉瑞霞345,000 元。李宜容50,867元。(二)經調解,資方同意於107 年12月7 日前申請撤銷工廠登記證明,協助勞方依歇業證明向相關單位申請資遺費墊償並依審核結果辦理,另公司主張除申請人10人以外,增加白世瑋及陳琮仁兩位一併申請,勞方同意接受,雙方達成協議同意和解,本案調解成立。. . . 」等語,堪認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之聲請人與相對人係約定「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7 年12月7 日前申請撤銷工廠登記證明,協助勞方依歇業證明向相關單位申請資遺費墊償並依審核結果辦理」,則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應依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之金額為給付部分,既非雙方調解所約定之內容,而非屬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所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是如附表編號
1 至編號10聲請人所為此部分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亦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非毋庸繳納,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為同法第21條、24條第1 項所明定,爰裁定如文第3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附表┌──┬─────────┬──────────────┐│編號│聲請人 │資遣費金額 │├──┼─────────┼──────────────┤│1 │黃美芳 │24萬元 │├──┼─────────┼──────────────┤│2 │彭素蓉 │24萬元 │├──┼─────────┼──────────────┤│3 │莊義德 │11萬7,295元 │├──┼─────────┼──────────────┤│4 │徐志長 │11萬8,548元 │├──┼─────────┼──────────────┤│5 │梁晏禎 │9萬9,250元 │├──┼─────────┼──────────────┤│6 │葉瑞霞 │34萬5,000元 │├──┼─────────┼──────────────┤│7 │李宜容 │5萬867元 │├──┼─────────┼──────────────┤│8 │李盈嬌 │12萬1,349元 │├──┼─────────┼──────────────┤│9 │黃思芳 │27萬元 │├──┼─────────┼──────────────┤│10 │吳如真 │5萬4,912元 │├──┼─────────┼──────────────┤│11 │白世瑋 │2萬5,500元 │├──┼─────────┼──────────────┤│12 │陳琮仁 │1萬9,688元 │├──┼─────────┼──────────────┤│總計│ │170萬2,4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