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1號原 告 張琪惠
黃涓萸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被 告 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培瑛被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陳毓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部分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