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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范景銓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林佳玫

黃忠誠黃羽均李瑞敏律師葛百鈴律師陳金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917,328 元等語。惟查,依兩造簽訂之聘僱契約第16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有被告提出之聘僱契約1 件在卷足憑。足認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僱傭契約所涉之糾紛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非兩造合意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