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9號原 告 楊廷淯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被 告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榮宗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依據「爰審酌原告請求之敗訴部分金額甚微,諭知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爰審酌原告請求之勝訴部分金額甚微,諭知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