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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原 告 徐芳星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被 告 中榮電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訓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原名:何豐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9-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