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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國貿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貿字第4號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訴訟代理人 黃恩旭律師被 告 香港商Nichicon(Hong Kong)LTD.法定代理人 森克彥被 告 臺灣力吉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新井義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被 告 日商TOKIN Corporation(即原日商 NEC TOKIN Cor

poration)法定代理人 小山茂典被 告 台灣東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淺川正博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克律師前列日商TOKIN Corporation(即原日商NE(簡稱)、台灣東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施宇軒律師被 告 日商Matsuo Electric Co.,Ltd.法定代理人 常俊清治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陳毓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於108年1月24日裁定,命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2、250、284號公平交易法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述案件均已確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