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原 告 袁玉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袁慧心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因有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之情形,茲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慶附件:
一、關於回復繼承權之主張:
(一)侵害原告繼承權的人是誰?其侵害之行為或方法為何?
(二)原告請求被告3 人返還特留分,然所謂特留分,其性質為對於遺產之權利的一定比例,抽象存在於遺產之全部,並非特定部分之遺產,按其性質,是否確得請求「返還」?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袁小桐「先行分配」之款項,於訴外人袁厚生死亡而繼承開始時,既已「先行分配」而非袁厚生之財產,何以仍為袁厚生之遺產?
(四)原告主張被告袁慧心於105 年10月4 日陸續提領之存款,於訴外人袁厚生死亡而繼承開始時,既業經提領而非袁厚生之存款,何以仍為遺產?
(五)袁厚生遺囑第二條、第三條所指不動產,是因分居、結婚或營業所為之贈與嗎?
(六)袁厚生遺囑第四條之意旨,係遺贈、指定應繼分、指定繼承人,或其他性質之行為?
二、關於物上請求權之主張:
(一)原告請求返還之所有物是什麼?
(二)無權占有或侵奪該所有物的人是誰?
(三)其無權占有或侵奪之行為或方法為何?
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主張:
(一)原告受侵害的是什麼權利?
(二)侵害這個權利的人是誰?
(三)其侵害之行為或方法為何?
四、關於不當得利之主張:
(一)原告主張不當得利的人是誰?
(二)其所受利益是什麼?又如何受有利益?
(三)其受利益致使原告受到什麼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