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原 告 陳定夫訴訟代理人 李代婷律師
李國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欣琪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經行調解程序,已經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9萬5,636 元(即按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部分,土地部分按公告現值、建物部分按房屋課稅現值列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上開已納部分,尚不足5,6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逾期未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