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原 告 謝妘葶(原名謝逢軒)兼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謝勝騰(原名謝和邦)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複 代理 人 宋銘樹律師被 告 謝均樘(原名謝宗皓)訴訟代理人 李采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不動產,於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不動產,於地政事務所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