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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 告 呂婉婷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間確認遺囑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遺囑有效事件,如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查原告請求確認之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莫章金之遺產除喪葬費外,分配給原告5 分之1 ,而莫章金之遺產,據被告於前案之陳述為現金新臺幣(下同)2,893,827 元及一房一地,所指房地為本院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07 年4 月19日函附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房地,按原告起訴時之房屋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上開房地之價值為3,238,200 元,合計遺產價值為6,132,027 元。以原告因上開遺囑有效所受之利益,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26,405 元(計算式:6,132,027 元1/5 =1,226,40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絲榆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