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鄧沛騰法定代理人 鄧亦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4,404 元,上訴人於原審未繳第一審裁判費用計有25,255元,及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37,882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共計63,137元,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高 平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8-07-04